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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资格备案工作安排意见

发布日期:2017-10-10     作者: 学位办公室     浏览数:点击:[]次    分享到: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培养单位:

根据《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陕师校发【2017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开展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资格备案工作,相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教师,可向学校申请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资格备案。

      1.已在外单位获得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且已在2017930日前办理入职报到手续的我校在编教师;

   2.陕西师范大学教师队伍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及高层次人才聘任合同中确认可开展博士研究生招生培养的相关教师;

      3.截至2017930日,获得相应人才称号的相关教师。

二、工作程序

     1.个人申请

    申请人填写《陕西师范大学申请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备案表》(双面打印,一式三份,见附件2),并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有关支撑材料的纸质版和电子版。

     2.初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人员的材料以及汇总表(见附件3)于1016日前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院学位办)。

     3.复核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并于1020日前将复核通过的结果反馈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4.分会审议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各申请人导师备案资格,审议通过的结果须在本分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的结果于113日前提交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11月中下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分会上报结果进行审定,并将通过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工作要求和有关说明

       1.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规范进行,未按相关程序上报的结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不予接收。

       2.公示期内,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决定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由做出决定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3.本通知有关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01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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