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建立一支高水平的硕士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保证硕士生培养质量,及时将思想素质好、学术水平高、治学严谨、能承担科研项目的高水平教师遴选到硕士生指导教师队伍中来,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治学严谨、学风正派,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
2、我校现聘的教授、副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称者(校外申请者应具有正高职称),且一般应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称者可不再要求其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6岁。
3、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能独立从事创造性的研究,学术水平较高,近五年完成的科研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本学科核心及其以上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学术论文两篇。
(2)正式出版个人独立完成的学术专著1部或本人为第一作者且执笔在10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1部,出版后在高层次报刊上获得较高评价,或经两位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学术水平较高。
(3)获得过国家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国家级前5完成人,省部级前3完成人),或主持完成重大应用性项目,效益特别突出。
(4)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国家级项目前3人)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
4.具有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或具有讲授本专业研究生必修课或选修课的能力。
5.熟悉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相关政策,有指导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和撰写论文的能力,有较高的外语水平。
第二条 新批硕士学位授权点的第一学术带头人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三条 申请增列硕士生指导教师的一般程序为:
1、个人申请与申请者所在单位推荐相结合,各单位依据培养研究生工作的需要,确定拟申请新增硕士生导师的名单。
2、申请者填写《陕西师范大学增列硕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表》,申请者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填写意见,报研究生处。
3、研究生处会同有关单位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到会人数2/3及其以上有效赞成票为初审通过。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分委员会初审通过者审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到会人数2/3及其以上有效赞成票者,新增为硕士生指导教师。
第四条 对以下三种情况,可按特别程序审批。
1、 申请者不具备博士或硕士学位,但科研成果特别突出。
2、该硕士学位授权点指导教师人数长期偏少,已影响到其研究生培养和该学位点的继续发展。
3.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议的其他情况。
4.按特别审批程序审批在一般程序的基础上,由研究生处初审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同意,方可提交有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