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是学校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关键性、基础性工作。为了加强我校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建设,确保和提高博士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5】20号和学位【1999】9号文件精神以及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1、博士生指导教师是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重要岗位,其设置依照动态选聘、按需上岗的原则进行。
2、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应有利于我校重点学科的建设和学科结构的调整,有利于培养高层次的专门人才。
3、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坚持标准、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
4、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应在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博士点进行。每个二级学科博士点的指导教师岗位设置一般不超过5个。国家级重点学科或经学校确定为以国家级重点学科为建设目标的二级博士点学科的岗位设置数可适当增加,但一般亦不应超过8个。凡现有博士生导师人数已达到或超过规定岗位数的二级学科,当年如无建设国家级重点学科及引进旗帜性人才等特殊需要,其遴选工作应严格按照动态选聘、竞争上岗的原则进行,即可以增选博士生指导教师,但总数不得超过规定,且每年实际上岗数应与招生计划指标数相适应。
5、为有利于学科交叉发展、促进和加强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以及利用校外高水平专家资源培养博士生,各学科可提请学校学位委员会聘任跨学科或校外高水平专家担任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跨学科或校外专家的选聘必须坚持高标准,从严掌握,并要有明确而具体的岗位责任要求,不具备实际上岗条件的不得选聘。
第三条 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1、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作风正派,有责任心,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学术道德和规范,治学态度严谨;富于创新精神;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生。
2、申请增列为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应为我校现聘的教师系列的教授或科研系列的研究员,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1958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必须具有博士学位,此前出生的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新遴选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年龄一般不得超过56周岁。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教学与科研成绩特别突出的我校专业人员亦可申请增列为博士生指导教师。
3、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在特定研究领域内的研究工作水平居国内前列或取得的成果具有重要影响;科研成果显著,能领导重大科研项目、从事创造性的研究工作;近5年取得的本学科科研成就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三项,其中文科第(1)和第(3)项为必备条件,理科第(1)和第(6)项为必备条件,工科第(1)和第(6)项或第(5)和(6)项为必备条件:
(1)文科在SSCI或权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第一作者);理工科在SCI或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篇,其中至少3篇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若理科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学校认定的标志性成果Ⅰ区期刊上发表一篇论文,文科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一篇专题研究性论文,即视为符合本项条件。若以上科研成果翻倍,可视为符合(1)、(2)两项条件。
(2)文科在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CSSCI)发表学术论文8篇(其中至少6篇为独立完成)、理(工)科在自然科学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6篇(其中至少4篇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3)正式出版个人独立完成的20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2部;或本人为第一作者、且执笔在10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3部;或在科学出版社、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高等教育出版社、中华书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个人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的学术专著1部。
(4)文科获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1项(一等奖前3人,二等奖前2人,三等奖第1人),或教育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1项(一等奖前3人,二等奖前2人,三等奖第1人),或其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一等奖前2人,二等奖第1人);理(工)科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2项或国家级科研成果奖1项(一等奖前5人,二等奖前3人,三等奖前2人)。
(5)获得国家发明专利2项(前二人)。
(6)文科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等重大项目1项(前三人)或主持有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理(工)科参与科技部“973计划”、“86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等国家级重大项目1项(前三人),或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
(7)主持重要横向课题(五年内到位科研经费总额文科不少于5万元,理科不少于30万元,工科不少于50万元)。
4、副教授(副研究员)申请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所取得的科研业绩除具备前述条件外,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或近2年发表过高层次学术论文(理科以第一作者身份在SCI一区的期刊发表一篇论文,文科在《中国社会科学》独立发表一篇专题研究性论文),且至少主持一项国家级在研项目;博士学位获得者,年龄在45周岁以下。
5、教学能力强,能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具有博士后工作经历者可免去此项要求),或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地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生。
第四条 据学位点申报条件规定,获得批准的新增博士学位授权点的第一学术带头人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五条 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一般程序为:
1、个人申请与申请者所在单位推荐相结合,确定拟申请新增博士生导师的名单。
2、申请者填写有关表格,申请者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填写意见,报研究生处。
3、研究生处会同有关方面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到会人数2/3及其以上有效赞成票为初审通过。
5、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初审通过者的有关材料,征求异议。
6、研究生处从专家库中随机确定5名校外博士生导师进行通讯评审,获得3/5以上专家赞成者,为通讯评审合格。
7、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初审意见、公示所征求意见和通讯评审结果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获得到会人数2/3及其以上有效赞成票者,新增为博士生指导教师。
8、通讯评审不合格者只报告评审意见而不再提交正式审议。在向学校学位委员会报告前应通知相关单位及当事人,当事人可提请复议,若学校学位委员会认可其复议申请,则由研究生处另行组织外审。
第六条 若为以下情况之一,可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按特别程序择优遴选:
1、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旗帜性人才、学科带头人),符合前述有关增列条件,无论在原单位是否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皆可直接申请增列为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在提请学校学位委员会正式审议前,经学校学位委员会主席批准,可先行列入当年的招生上岗计划。
2、生源丰富但实际上岗的指导教师人数长期少于3人,已影响到该学位点的建设和研究生培养;且申请者符合第三条所规定的多数条件,具备指导博士生的实际能力。
3、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议审议的其它特殊情形。
第七条 特别审批程序在第五条所列一般程序的基础上,增加如下内容:
1、研究生处会同有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商议,并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后,方可提交有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2、研究生处书面征求本专业原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意见,并将意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供审核时参考。
第八条 对于在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按如下程序处理:
1、申请者提出的申请被其所在单位否定,申请者可在5日内直接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出申辩,若委员会主席接受其申辩,则可直接提请分委员会予以审议。
2、申请者提出的申请在有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时未获通过,可在分会召开后5日内向研究生处提出复议申请。如果经查阅档案证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表决时的否决票不足到会人数的一半,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应召开有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议。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如果赞成票超过到会人数的2/3及其以上,亦视为初审通过。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议未获通过,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未获得通过,学校不再受理复议申请。
第九条 申请增列为我校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者,经有关单位正式提议、研究生处审查并报校学位委员会主席批准后,在符合上述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需具备以下二项条件之一。
1、通过学校人事处正常程序聘为我校兼职教授1年以上。
2、申请者曾作为主要方向带头人之一,为我校学科建设和成功申报博士学位授权点做出过重要贡献。
第十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获得资格后无特殊原因连续三年未上岗招生者,将自动丧失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其后若欲招收博士生,须重新申报导师资格。
第十一条 附则
1、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人及其近亲应全程回避,不得参与涉及本人的评议、审核工作和有关组织工作。
2、校长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等需要,可对本办法的具体条款提出调整意见,在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复议后付诸实施。
3、本办法自学校学位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原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及跨学科增列博士生导师意见同时废止。
4、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