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下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教育部办公厅下发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教研厅〔2010〕1号)以及国务院学位办《关于做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的通知 》(学位办〔2011〕12号)的要求,为做好我校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以下简称“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优化学科结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我校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现将2011年度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的范围
本次自主设置工作分为增设目录内二级学科及增设目录外二级学科(含交叉学科)两个部分。对2011年以前我校原有的二级学科(含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暂不进行更名、撤销等工作。
二、增设目录内二级学科
(一)目录内二级学科的增设依据1997年颁布的二级学科目录进行。增设具体范围是:
1、在2011年我校新增的哲学、理论经济学、教育学、心理学、数学、物理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等7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下进行博士(含硕士)二级学科的增设工作;
2、在2011年我校新增的政治学、社会学、外国语言文学、信息与通信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艺术学等8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下进行硕士二级学科的增设工作。
(二)增设目录内二级学科的基本条件
增设的目录内二级学科,应遵循学科发展规律,要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学科特色的形成,有利于推动学校发展战略规划总体目标的实现,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相适应,并具备设置该二级学科所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
(三)增设目录内二级学科工作程序
1、所在学科提出申请,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论证方案提纲见附件一);
2、本单位专家评议组评议(专家评议意见表见附件二);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表决通过后,做出增设的决定。
三、增设目录外(含交叉学科)二级学科
增设目录外(含交叉学科)二级学科的工作原则是:统筹学科布局和资源配置,科学论证,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宁缺勿滥。
(一)增设范围:在学校所有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下可设置不超过2个自主设置的博士二级学科(已有2个及其以上的自设学科不再增设),在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下原则上不再增设目录外的硕士二级学科。
(二)增设目录外(含交叉学科)二级学科的基本条件:
1、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自主增设的授予博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均须已获得博士学位授权;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硕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均须已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
2、要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一般应形成3~4个相对稳定、特色鲜明的研究方向。
3、社会要对该二级学科有一定规模的人才需求,应有较强的社会需求,就业前景良好。
4、应具备设置该二级学科所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基本条件:增设二级学科博士点,参照附件三最低要求填写本学科实际情况;增设交叉学科硕士点,参照附件四最低要求填写本学科实际情况。
5、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博士点至少有3名56岁以下教授,具有博士学位者至少4人;交叉学科硕士点至少有1名56岁以下教授和3名以上副教授(或硕士生导师)。学科点队伍必须是本学科的真实情况,增设后的导师应能持续在该点进行招生和培养。
6、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并制订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研究生培养方案。
(三)增设目录外二级学科及交叉学科工作程序
1、相关单位提出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增设方案,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目录外二级学科论证方案提纲见附件五,交叉学科论证方案提纲见附件六);此外,按照国务院学位办通知要求,我校已获准备案的13个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应重新进行论证(按照目录外二级学科论证方案提纲进行撰写,见附件五)。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学科代码为六位,前四位为该学科所在的一级学科代码,第五位为“Z”,第六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交叉学科的学科代码为四位,前三位为“99J”,第四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
2、聘请7人以上(含7人)外单位的同行专家(须是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导师)对增设方案进行评议(目录外二级学科专家评议意见表见附件七,交叉学科专家评议意见表见附件八)。
3、学校在每年9月30日前,将目录外二级学科及交叉学科的增设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等材料在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指定的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同行专家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为期30天的评议和质询;公示结果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表决通过后,做出增设目录外二级学科及交叉学科的决定。
四、时间安排
日 期 |
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内容 |
5月10日前 |
各单位提出增设方案并统一报送至“211工程”与学科建设办公室 |
5月20日前 |
“211工程”与学科建设办公室会同研究生部对各单位增设方案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反馈至相关单位 |
5月31日前 |
各单位根据审查结果进行同行专家评议(目录内由本单位组织专家评议组,目录外及交叉学科由校外专家进行评议) |
6月15日前 |
学位分委员会对增设二级学科及交叉学科审查并表决 |
6月30日前 |
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决定增设目录内二级学科名单,确定拟上报公示的目录外二级学科及交叉学科名单 |
9月30日前 |
目录外二级学科及交叉学科提交教育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 |
11月30日前 |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目录外二级学科及交叉学科 |
12月31日前 |
报国务院学位办备案本年度增设的二级学科及交叉学科 |
附:1、相关表格
2、我校二级学科自主设置管理文件
3、国家关于学科目录设置的文件
研究生部、“211工程”与学科建设办公室
201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