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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学位论文答辩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 :2008-06-02点击量:

各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我校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学位论文水平及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对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现就我校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学位论文答辩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学制为2.5-4年。

二、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所学专业规定的学分,且成绩合格。

三、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按要求完成学位论文后,可从第五学期开始,按照研究生处每学期的答辩安排,填写《陕西师范大学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在申请论文答辩时,必须提供其在学期间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2005年9月1日以前入学者,要求必须以陕西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第一、第二作者身份在公开及其以上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本人为第二作者时,第一作者应为其导师;2005年9月1日以后入学者,按照《陕西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在学期间产出学术成果暂行规定》执行。

四、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由研究生处聘请三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进行双盲评审,两位及其以上专家认为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同意答辩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凡不符合以上四条规定中的任何一条者,必须推迟答辩。完全符合上述规定的,经教师干部培训学院及相关院系签署意见,研究生处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论文答辩。

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的论文印制、答辩委员会组成、组织答辩、答辩材料的形成等参照相关文件执行,其余未定事宜,以研究生处每学期的答辩具体安排意见为准。

本规定解释权在研究生处。

                                 研究生处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