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09年第一批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材料的通知 |
[2009-5-21 15:14:59] 作者: 浏览次数: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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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教学部: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精神,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结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关通知要求,现将我校2009年第一批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材料报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我校2009年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2.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3. 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4. 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规定:西部地区包括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市);中部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关于“基层单位”的界定详见《陕西师范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陕师校发[2009]15号)。 二、代偿标准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三、申请材料 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三份; 2.就业协议书复印件两份(正反面全部复印); 3.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A4规格)各一份(“有关证明材料”是指能够证明申请人就业的工作岗位或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相关书面材料); 4.《2009年度第一批学费代偿汇总表》《2009年度第一批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汇总表》各一份,须加盖学院公章,并同时将Excel格式的电子版发送到qgzxzx@snnu.edu.cn。 为便于学校审核和后续工作,各学院须于6月10日前将本专科生的材料统一报送至学生处勤工助学中心,将研究生的材料统一报送至研究生部奖助管理科。 四、相关工作 2009年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分两批受理。第一批受理实际工作单位已确定的学生申请,第二批受理存在“二次定岗”情况的学生申请。第二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15日。 五、工作要求 1.加强宣传,认真组织。今年是高校毕业生学费代偿和新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实施的第一年,各院、部要通过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国家政策,使学生全面了解这项政策的主要内容,特别是政策导向、申请条件、代偿标准、在职在岗情况认定程序、违约责任等情况。在此基础上积极组织学生申请办理,使符合条件的学生都能享受到国家的助学政策。 2.加强教育,注重引导。各院部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和征信知识教育。一方面要教育申请学费代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提供真实的申请材料,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的征信知识教育,帮助学生进一步牢固树立信用意识。 3.加强审核,及时报送。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不仅将直接影响到申请人是否能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代偿资格审批,而且将直接影响到我校的代偿管理工作。因此,各院、部要安排专人加强审核,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材料。
附件: 1. 陕西师范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doc 2.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doc 3. 2009年度第一批学费代偿汇总表.xls 4. 2009年度第一批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汇总表.xls
5. 毕业生在职在岗情况认定表.doc
学生处 研究生部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