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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师范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7-13     作者:     浏览数:点击:[]次    分享到:

关于印发《陕西师范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

陕师校发2017105

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教学中心)、研究院(中心、所),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单位:

为维护学术诚信,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和创新,进一步推动我校哲学社会科学与科学技术研究事业的发展,学校修订了原有的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形成《陕西师范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修订版)》,经2017123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师范大学

2017724

陕西师范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进一步推动我校哲学社会科学与科学技术研究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陕西师范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2006年)进行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陕西师范大学所有教职工和学生,以及以陕西师范大学的名义发表学术成果或进行其他科研活动的其他人员,包括在陕西师范大学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凡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人员皆应遵守以下学术研究的基本道德要求:

(一)以探索真理为科学研究的目的,尊重科学研究的规律,尊重学术自由的原则,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

(二)确立科学研究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以繁荣学术、发展先进文化、推动社会进步为己任,追求学术创新,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作风。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反对一切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抄袭剽窃和粗制滥造行为。

(四)不断提高学术道德素养,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以德修身,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良好品德。

第四条 凡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人员皆应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恪守为学术界所认可的基本学术规范。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对相关学术史和学术背景应有全面而深入的了解,应对学术进展进行充分的查新工作,尊重学术界的研究积累以及他人对于学术发展的贡献。

(三)严格遵守《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科协发组字[2015]98号)中的规定。发表学术成果应实事求是地陈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研究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充作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不使用未经亲自阅读过的二次文献;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者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四)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者可以除外,但亦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其中第一署名作者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通讯作者亦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且通讯作者应该负有主要责任。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五)各类资助项目应如实全名标注,不得随意改变项目级别;科技项目和学术成果的对外宣传应客观公正,不得故意夸大学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

(六)受委托对他人成果进行评价时,应在充分掌握国内外相关材料、数据的基础上,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性、公正性,力求全面、准确。

(七)学生利用陕西师范大学所提供的条件或在陕西师范大学的教师指导下进行学术研究,应就其成果署名和使用方式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

(八)不准提供虚假同行评审人信息。科研工作者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如需推荐同行评审人,应确保所提供的评审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真实可靠,坚决抵制同行评审环节的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第五条 教职工和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视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证书,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四)伪造科研数据、结果、图表、资料、注释、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五)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及其他学术成果;

(六)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将合作研究成果以个人署名发表;

(七)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八)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九)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重大科研成果时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故意夸大、渲染成果的科学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为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学生未经指导老师或任课老师许可,擅自将老师的讲义或课堂记录或属集体的实验结果署名发表;

(十一)为达到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晋升职称、攻读学位等目的而行贿;利用自身的学术地位、学术评议及评审权力,索取或收受他人礼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二)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故意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研究成果(非本人原因或符合学术界认可的惯例者除外);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十三)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十四)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学术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六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罚则

第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根据情节及所造成的影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校学位授予委员会调查和处理,并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四章 制度保障

第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独立地承担对学术道德规范条例的实施进行评估和监督的责任,并对与之相关的纠纷进行仲裁。

(一)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方针和政策,审查并认定有关学术道德行为的事实,仲裁有关学术道德的争议,并向学校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二)学校学术委员会在发现有悖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接到相关举报后,应及时召集会议,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三)学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术道德问题与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学校学术委员会有权要求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当事人提供证据,以便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调查结束前当事人有权要求向学校学术委员会申辩。

(四)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结论仅限于学术范畴。具体处分事宜,皆应通过法律或行政程序。

(五)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本人的行为涉嫌有悖学术道德与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期间暂时中止其委员职务;若学术委员与当事人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得参加调查工作。

(六)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学术违规问题,受理学术道德问题与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七)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校学风建设相关政策制定,指导检查学风建设工作,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查处,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处。

第五章 调查与处理程序

第九条 学术道德问题与学术不端行为按照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

(一)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校可视情况予以受理。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共同讨论,并上报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然后由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二)正式调查启动后,由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临时专家调查小组,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于3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三)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或专家调查小组向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就举报的问题做出明确结论,报告的结论应由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委员或专家组成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委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学术不端行为,或与当事人(指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近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调查人员不宜参加,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须经校学术委员会批准。

(五)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或专家调查小组的意见进行审议仲裁,如果确认存在学术道德问题或学术不端行为,则应做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建议。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责成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宣布仲裁确认的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而且举报系恶意诽谤,则应视情节轻重向学校建议给予举报人相应处分。

(六)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七)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校学术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第十条 学校在接到校学术委员会的调查结论及相关建议后,应按有关程序对当事人作出相应处分。

(一)实施处分前应制作处分决定书,并送达被举报人,被举报人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30日内,向学校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处理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若无法送达当事人,亦应在适当的范围内发布公告。处分决定应同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如认为处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向学校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异议。

(二)关于学术道德问题与学术不端行为的所有调查资料,若非公开听证或未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许可,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的具体条款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于2017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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