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陕西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按照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公民,在学校接受教育,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研究生,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相应博士、硕士学位。
第二章 工作体制
第四条 学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第五条 陕西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等。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受其委托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通过学习教育,达到我校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
第八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应接受博士研究生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第九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应接受硕士研究生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第十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申请博士、硕士学位须提交学位论文,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可提交相应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实践成果。以实践成果申请学位的,需在开题时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篇学位论文或者同一实践成果同时申请博士和硕士学位,不得以同一篇学位论文或者同一实践成果同时申请我校和外校的学位,不得以同一篇学位论文或者同一实践成果申请不同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的学位。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基本要求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取向,符合学术规范,引用他人的数据、材料、思想观点或者研究成果要加以附注,坚决杜绝剽窃、抄袭、造假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二)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体现申请人在相关领域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与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在所研究的学术或者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二十四个月。
(三)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有自己的新见解,在理论或者实际应用方面具有一定意义。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十二个月。
第十三条 各分委员会可结合学科特点,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在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各分委员会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及要求,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后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需同时满足学校及所在分委员会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及要求,方可授予相应学位。
第四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五条 预答辩与预审读
(一)博士研究生须进行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预答辩。预答辩原则上至少在提交学位申请前三个月进行,由所在培养单位聘请五名或七名本研究领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博士生导师不少于二人,校外专家不少于一人,特殊学科或专业可有个别高水平副高级专家)参加。通过预答辩但未进行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阅的,可由分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同意保留预答辩结果及保留期限,预答辩的最长保留期限为一年。预答辩未通过的,须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进行重大修改,半年后重新申请参加预答辩。
(二)硕士研究生须进行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预审读。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组织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二至三名导师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进行预审读。通过预审读但未进行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阅的,可由分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同意保留预审读结果及保留期限,预审读的最长保留期限为一年。预审读未通过的,须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进行重大修改,重新申请参加下一次预审读。鼓励各培养单位在硕士生中开展预答辩工作,要求可参照博士研究生。
(三)预答辩(预审读)情况编入学位申请档案。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
(一)学位申请人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科研成果或实践成果须达到学校及分委员会的相关要求。
(二)研究生导师、培养单位和分委员会需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情况、科研(实践)成果、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等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三)博士学位申请人、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者的资格审查由培养单位及所属分委员会负责初审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检查复核;硕士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由培养单位及所属分委员会负责。
(四)资格审查通过者可进入学位申请后续工作。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相似性检测
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送审评阅之前和定稿提交分委员会审议之前,必须进行相似性检测,相似性检测不合格的研究生,不得提交专家评阅,不得提交分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阅
学位申请人在答辩前,其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须经专家评阅,经专家评阅通过的,进入答辩程序。实践成果评阅方式及结果采用参照学位论文评阅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
培养单位和分委员会应当按照学科、专业组织博士、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外,答辩应当公开举行。
(一)博士学位答辩申请经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分委员会审查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批。硕士学位答辩申请经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后,由分委员会负责审批,并以分委员会为单位统一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殊学科或者专业可有个别高水平副高级专家),为不少于五人的单数,其中博士生导师原则上应为三分之二以上,校外专家应当不少于二人。专业学位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需有一位该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原则上由校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
(三)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为不少于三人的单数,其中硕士生导师原则上应为二分之一以上,校外专家应当不少于一人。专业学位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需有一位该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原则上由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
(四)答辩委员会应聘请一名我校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答辩秘书。学位申请人的导师可参加答辩会,但不能聘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五)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当在答辩前一周送至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阅,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
(六)答辩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答辩,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形成决议并当场宣布。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后,报送至分委员会。
(七)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修改,重新申请答辩。答辩委员会或者分委员会可以表决是否保留申请人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阅结果及保留期限,若表决结果未通过,下一次学位申请工作须从预答辩或者预审读开始。
(八)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本单位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同意,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九)学位申请人申请同一学科或者专业学位类别的学位,二次答辩均未通过者,学校不再受理其同一学科或者专业学位类别的学位申请。
第二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审核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时,应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二)分委员会逐个对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博士、硕士学位人员的答辩情况、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及其修改完善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核,作出授予学位的建议,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博士、硕士学位者进行审核及表决,作出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决议。
(四)因特殊情况未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的,须由分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同意保留答辩结果及保留期限,最长保留期限为一年。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二十二条 培养单位应保存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等档案资料,并将相关材料交存档案馆和图书馆;博士学位论文应当同时交存国家图书馆和有关专业图书馆。
学位申请人获得学位后,应及时将学位论文(含实践成果)交学校进行公开,促进学术交流,接受社会监督。
涉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及学位授予过程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
第五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二十三条 各培养单位应为研究生配备品行良好、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科研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建立遴选、考核、监督和动态调整机制。
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为人师表,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关心爱护学生,指导学生开展相关学术研究和专业实践、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提高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在培养关键环节严格把关,加强全过程指导,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钻研和实践,认真准备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确保符合学术规范,达到学校要求。
第二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申请学术复核,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复核工作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学位证书如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或者换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 申请人须在我校规定的学位申请年限内申请学位,并完成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应遵守学校当次关于学位申请的各项工作要求。
第三十一条 港澳台研究生、来华留学研究生以及从事研究工作的境外学者申请学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陕西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陕师学位〔2024〕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