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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研究生学位论文自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19     作者:     浏览数:点击:[]次    分享到: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近日,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印发了《关于几起高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教督局函[2020]5号),通报了近期几起高校典型学位论文作假处理情况。根据文件要求,为切实保证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学位论文规范管理和学风建设, 经研究决定,学校决定对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开展全面复核、排查,相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复核、排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董治宝

副组长:郑海荣 宋传东 王明道

成员:张昊 张雯谦 张杨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分管领导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各学科负责人、导师代表、研究生秘书为成员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核查工作。

二、排查范围

2015年8月1日-2020年7月31日,授予学位的各类型博士(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硕士(学术学位、专业学位、公费师范生、同等学力)的学位论文。

三、排查要求

1.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工作小组,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复核、排查工作,确认核实授予学位研究生名单,搜集整理在核查范围内的所有研究生学位论文。于10月23日前,将所有核查范围内的学位论文电子版按“学号@作者姓名@题名@博士/硕士@导师”的方式命名,提交研究生院学位办。

2.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工作小组全面复核、排查在范围内的已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重点复核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评阅、答辩和学位评定等过程材料规范性。重点关注没有科研项目支撑的学位论文以及在学位申请过程中曾出现问题的学位论文。

3.研究生院利用学术不端检测工具对所有核查范围内的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复查,结合往年学术不端风险名单,10月30日前向培养单位反馈重点关注清单。

4.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对本单位所有学位论文完成复查、排查后,由研究生导师和培养单位形成每篇论文的复核、排查结论。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撰写本单位复核、排查工作总结,上报复核、排查工作信息上报表。

5.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对复核、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和隐患要及时上报研究生院,查实具体事实。对确实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6.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通过复核、排查工作,发现本单位存在的工作流程不规范、材料保管不完整、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不留隐患。

7.学校研究生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对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自查工作进行全程督导。

四、时间安排与材料报送

各单位于11月14日前完成本单位自查工作,按要求撰写自查报告,填写学位论文自查情况统计表、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清单(见附件)。经研究生导师本人、研究生培养单位分管领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盖章后报送研究生院学位办。

、工作要求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自查工作,做到事实清楚、材料齐全、不漏一人,对发现的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过程中的薄弱环节要形成整改清单,及时整改,逐项落实。要严格落实过程管理,强化学位论文外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答辩委员会评议、培养单位日常管理、研究生导师论文指导中的具体职责和工作要求。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以此为契机,面向所有在校博士、硕士研究生认真开展警示教育,鼓励学生潜心治学、刻苦钻研,告诫学生自觉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通过师德师风专题讲座、导师培训会等多渠道, 提醒研究生导师切实履职尽责、坚守学术底线。



                      研究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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