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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8-10     作者: 学位办公室     浏览数:点击:[]次    分享到: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为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管理,加强学术诚信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按照学校统一部署,研究生院现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教育宣传。各学院(中心、所)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检查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严格论文审查,严格检查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作假行为;切实加强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养成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广泛宣传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危害和典型案例,曝光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教师、学生自觉抵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二、完善工作机制、严格责任落实。各学院(中心、所)要认真落实《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陕西师范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陕师校发﹝2017105号)》要求,加强学位论文全过程管理,及时摸排并报告论文买卖、代写信息和行为。研究生指导教师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学生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教育,加强对学位论文研究及撰写过程的指导,并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确保原创性。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对出现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各学院(中心、所),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学院负责人进行问责。对履职不力、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存在买卖、代写情形的研究生指导教师,要根据相关规定追究其失职责任。对参与购买、代写学位论文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各学院(中心、所)应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将通知的主要内容及时传达到每一位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同时在本单位网站首页公布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处理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各学院(中心、所)需根据此次自查结果,撰写《××学院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自查报告》,并于201893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研究生院(纸质版需主管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电子版发至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邮箱)。

研究生院设立了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处理举报电话及邮箱,举报应参照《陕西师范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实名举报。

举报电话:029-85310354

举报邮箱:yjsxwb@snnu.edu.cn

研究生院(研工部)

2018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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