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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二届全国教育专业学位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3-26     作者:     浏览数:点击:[]次    分享到:

各学院: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改革发展,不断提高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指委《关于开展第二届全国教育专业学位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通知》(教指委发(2018)03号)要求(见附件1),我校决定开展教育专业学位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我校各教育硕士培养单位教师、教育管理人员。

二、申报要求

拟申报的教学成果应与各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培养、管理工作直接相关,具有不少于五年的研究、实践和实验过程,业已形成稳定、明确的成果形式,并产生较为显著的成效。已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不在申报之列。

三、奖项设置

(一)全国教育专业学位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二)特等奖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在改革实践中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突出贡献,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

(三)一等奖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创新,对人才培养工作改革实践有重大示范作用,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显著成效,在全国或省(市、区)域内产生较大影响。

(四)二等奖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或者实践的某一方面有重大突破,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较为显著的成效。

四、提交材料

申请全国教育专业学位教学成果奖,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全国教育专业学位教学成果奖申请书;(见附件2)

2.教学成果报告;

3.教学成果应用及效果证明材料;

4.其他相关材料。

五、截止时间

申报工作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8日。请各学院于规定日期前,将相关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办公室(长安校区文汇楼A段519),同时将材料的电子版(文件名为:教育硕士教学成果奖+单位+人名)发送至邮箱:yjsc6@snnu.edu.cn

六、其他事项

本次申报实行限额申报,我校推荐的教学成果不超过3项,届时我校将对各学院提交的教学成果奖进行评审,择优推荐上报教指委。


联系人:王莉 马文飞

联系电话:85310101



研究生院

201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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