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研〔2024〕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畅通研究生分流渠道,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陕师校发〔2021〕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毕业是指未达到学位授予要求但达到毕业要求者,申请并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学校准予毕业。
研究生有如下情形之一,可申请毕业论文答辩:
(一)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已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完成各项培养环节(论文开题、中期考核等),且满足毕业的基本要求的;
(二)已结业的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期限内(即硕士研究生结业1年内、博士研究生结业2年内)的最后一个学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且通过学位申请资格审核及公示环节的。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接受我校学历教育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博士研究生毕业管理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取得的研究成果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可申请毕业论文答辩:
(一)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
(二)以第一作者/发明人或第二作者/发明人(导师为第一作者/发明人)获得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
(三)经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学术成果1项。
学术成果须以陕西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按上述条件达到毕业要求并且完成毕业论文(工作量、字数等参照学位论文要求)撰写工作后,可按照以下答辩程序进行:
(一)拟申请毕业论文答辩者需完成博士毕业论文预答辩。
(二)拟申请毕业论文答辩者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培养单位按照博士研究生毕业的相关要求审核材料。
(三)培养单位负责博士毕业论文相似性检测(参照学位论文要求),对符合要求的毕业论文进行送审、回收评审意见。送审份数不少于3份,论文评阅人须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生导师,其中校外专家至少1名。评阅意见全部通过后,经主管院长审批,方可组织毕业论文答辩。
(四)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名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研究生指导资格的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至少1名,博士生导师原则上不少于2/3。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得担任委员,可参与答辩,但须回避答辩委员会的评议阶段,不得参与答辩决议的讨论。经答辩委员会2/3及以上委员表决同意,通过毕业论文答辩。
第三章 硕士研究生毕业管理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达到毕业要求并且完成毕业论文(工作量、字数等参照学位论文要求)撰写工作后,可按照以下答辩程序进行:
(一)拟申请毕业论文答辩者需完成硕士毕业论文预答辩(或预审读)。
(二)拟申请毕业论文答辩者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培养单位按照硕士研究生毕业的相关要求审核材料。
(三)培养单位负责硕士毕业论文相似性检测(参照学位论文要求),对符合要求的毕业论文进行送审、回收评审意见。论文评阅人由2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至少1名。评阅意见全部通过后,经主管院长审批,方可组织毕业论文答辩。
(四)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至少1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得担任委员,可参与答辩,但须回避答辩委员会的评议阶段,不得参与答辩决议的讨论。经答辩委员会2/3及以上委员表决同意,通过毕业论文答辩。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后,经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告毕业情况后,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可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结业或肄业手续。
第八条 研究生申请毕业论文答辩的费用标准(如论文评阅费、预答辩或预审读费、答辩费等)参考学位论文答辩。
第九条 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后,经修改后的毕业论文由培养单位保存,同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原《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毕业实施细则》(师研〔2022〕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