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管理

当前位置: 首页 >> 培养管理 >> 教学管理 >> 正文

教学管理

陕西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兼任助管工作的规定

发布日期:2008-06-03     作者:     浏览数:点击:[]次    分享到:

为了培养研究生独立的工作能力、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充分发挥研究生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有助于改善研究生的生活条件,根据教育部(原国家教委)(89)教高字005号文件和国家教委、财政部教财(1996)85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生兼任助管工作,要坚持既有利于对研究生工作能力的培养,又能保质保量完成所安排的工作任务,并在不影响研究生学业情况下进行。助管人员应为品学兼优的在校研究生。

二、研究生兼任助管工作的主要内容是,配合研究生处或各院(系、所、中心)完成有关研究生招生、研究生培养、学位申请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协助完成有关研究生教育研究的科研工作和学科建设的宣传工作。

三、研究生兼任助管工作岗位分校级和院系级岗位,校级岗位每年12月底由研究生处向院(系、所、中心)分配下一年的岗位数,费用由研究生处从研究生“三助”专项基金中支付。院系级岗位数由院系自设,费用从院系经费中支付。

四、研究生兼任助管工作的办法:各院(系、所、中心)在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公布需要研究生兼任助管工作的校级和院系级的岗位数以及工作性质、时间和要求,由研究生个人自愿申请,导师推荐,各院(系、所、中心)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审定,并报研究生处批准、备案。

五、研究生兼任助管工作,一般以二或三年级的在校研究生为主,其兼任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兼任助管的工作酬金,按每半天(一般为4小时)为一单元,劳酬标准视其工作量和性质确定,标准一般为每单元15~25元。

六、研究生兼任助管工作结束时应由用人单位对其助管人员进行工作考核,写出评语,对在助管工作中成绩突出者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本修订办法从20071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关闭
上一条:陕西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兼任助研制度的规定 下一条:陕西师范大学关于硕士学位研究生教学实践的暂行规定
X
选择其他平台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