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高等学校教学的需要,培养出合格的研究生,教学实践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为了组织好研究生参加教学实践,现将有关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教学实践的目的、内容和要求
研究生参加教学实践的目的主要是培养研究生综合应用所学专业理论知识的技能,提高他们将来从事高、中等教育教学工作的能力;并检查他们专业学习的质量,以促进研究生教学和培养工作的改革。
教学实践的内容主要是协助主讲教师讲授部分课程、辅导答疑、课堂讨论和批改作业;协助教师指导本科生生产实习、实验教学和野外调查;参与课堂教学不少于10小时工作量或协助指导教师指导1名本科生毕业论文实验或协助教师指导一期本科生的生产实习、野外调查,符合以上任一要求均视为合格,给予1学分。
教学实习均放在第二学年研究生课程学习基本结束后进行。
二、教学实践的组织领导
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各院(系、所、中心)主管领导具体负责统一安排,教研室主任协助指导教师拟定教学实践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教学实践成绩的评定
研究生必须参加教学实践,如因故经院(系、所、中心)领导批准未能参加教学实践者,教学实践成绩不及格者,应补教学实践。教学实践不及格者,学习期满只能发给结业证书,不得授予学位。
教学实践结束后,由教研室主任,指导教师与原任课教师组成评定小组(教研室主任任组长)进行评定,评定成绩可用五级记分或百分制,并报院(系、所、中心)主管领导审批后,将教学实践成绩评定表送交研究生处教育管理科,归入本人档案。
四、其 他
研究生在入学前或在学期间,如已担任过足够的大、中学教学工作量,由研究生本人申请附上所在学校对其教学工作的评定材料,经教学实践评定小组审核,院(系、所、中心)主管领导审批后,研究生处教育管理科备案,教学实践活动可以免去;研究生兼任助教工作,担任课堂教学在一学期以上而成绩良好者,可免去其教学实习。
本修订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